1、本規則摘錄自高雄縣躲避球委員會一、球場規格: 二、球 員: 1.正式比賽時,下場比賽球員12人,替補球員4人。
(资料图片)
2、 2.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,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l人以上。
3、 3.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(人數不限)。
4、比賽中禁止換人(球員受傷例外)。
5、 [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,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。
6、] 4.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。
7、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。
8、 5.球員被判「取消資格」時,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。
9、 6.球員被判「退場」、「取消資格」時,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, 應以少於12人之人數上場比賽。
10、(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)。
11、 7.男女混合組比賽,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。
12、三、時 間: 1.每局比賽s分鐘(裁判暫停時間除外),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。
13、 [無球隊技術暫停]。
14、 2.第二局以後須交換場地(含球員席)。
15、(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) 3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,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。
16、 4比賽結束時,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。
17、 5.比賽時間終了同時,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,視為攻擊有效球。
18、四、勝 負: 1.以每局結束時,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。
19、 2.比賽可採一局決勝制、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。
20、 3.和局時,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,於中圈跳球後,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。
21、 4.以下情況稱為「不完全球隊」: 比賽中,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l入時。
22、 比賽中,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, 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。
23、 比賽中,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。
24、 出現「不完全球隊」時,該隊應被判負一局,比分以O:11計算。
25、 5.球隊被判「取消資格」時,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,比數以0:2計算。
26、五、跳 球: 1.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(以擲銅板、猜拳...之方式決定)。
27、 2.跳球時,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。
28、 跳球員跳球後,不得故意連績再觸球 (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,該隊不在此限)。
29、 跳球員跳球時,不得撥球二次以上。
30、 3.跳球後,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,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,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。
31、 【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】。
32、 4.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,應被判「技術犯規」。
33、 5.跳球後,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,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。
34、. 【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】 6.跳球後,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,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。
35、六、出 局: 1.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。
36、 (接球踩線不算出局,僅以犯規論) 2.對隊攻擊,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,最先觸球者出局。
37、 3.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,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、踩線或犯規, 最先觸球者出局。
38、 4.比賽進行中,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(不得故意出局)。
39、七、通 則: 1.擲球或傳接球前後(連續動作),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。
40、 2.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。
41、【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】 3.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。
42、【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】 4.同隊內、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。
43、 通過對方內場之擲(攻)球,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, 以傳球論。
44、 外場球員「觸球出界」,以一次傳球論。
45、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。
46、 外場球員似乎有「觸球出界」現象,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, 不以「觸球出界」論。
47、 5.禁止頭臉攻擊: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(顏面、頭顱)時, 擊中無效。
48、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(帽沿、頭髮、髮帶、頭巾---->,擊中有效。
49、 6.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,應被判「技術犯規」。
50、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(或應注意而未注意), 應被判罰「警告」。
51、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,應被判罰「退場」。
52、 7.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,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。
53、 有運球行為時,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。
54、 8.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,必須將球擲出。
55、(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) 9.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(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)"。
56、 但不得故意頭頂球、踢球、明顯故意觸球出局-...等不當之行為。
57、 10.內場球員以手、臂、足、頭等部位擋球後,不得再接球。
58、 (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、頂上托球---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)。
59、 [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] 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後,或採排球式托球後, 本人可再接球;但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。
60、 11.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。
61、 12.不得以任何可接觸性動作(腳踢、推撞、毆打)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。
62、 (違者應被判「技術犯規」) 13.正常情況下,裁判被球擊觸時,以球落地論。
63、 14.因「出局」或「生還」之球員,於進出場途中,非故意性觸球,以球落地論。
64、 15.無論是隊員或職員,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; 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,及其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, 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。
65、 如有以上情事。
66、屬「技術犯規」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, 酌予「警告」.(黃牌)、「退場」(紅牌)、宣告「取消資格」之判罰。
67、八、進出場: 1.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,應立即出去外場區, 並不得故意再觸球(非故意不追究)。
68、 [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]. 2.內、外場球員之進出,須由死球區通過,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。
69、 [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;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,判罰技術犯規] 3.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,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, 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,或故意 再觸球, 應予放棄生還論。
70、(非故意再觸球不在此限) 4.和比賽結束訊號幾乎同時,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, 該外場球員應予取得生還權。
71、 (外場球員僅剩l人時不能生還;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。
72、)九、發球權: 1.內場球員觸球出界(含被攻擊觸身),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, 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。
73、 2.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,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。
74、 (消極性觸球出界、故意延遲比賽,應「技術犯規」,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) 3.重新發球時,發球員應先定位舉球過頭,並經裁判鳴笛後, 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。
75、 (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,可助跑、運球) ﹒ 4.隔著端線或邊線,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, 由內場取得發球權。
76、 5.雙方球員隔著中線,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, 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l人在中圈重新跳球。
77、 6.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,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 取得重新發球權。
78、十、得利條款: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之判斷.,認為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, 得不予(或暫不予)判罰。
79、(但技術犯規應予追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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